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6〕159号]  [1996-08-15]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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