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9〕65号]  [1999-05-11]

  根据2003.01.30《(财政部令第16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本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据此,划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油田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通知》的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见右侧发表)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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