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9〕63号]  [1999-05-11]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洋和陆上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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