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89号]  [1999-12-15]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免)税。
    二、柴油出口退税政策从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具体执行时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1999年12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报关并出口的柴油,海关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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