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1号]  [1999-09-2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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