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5号]  [1999-08-02]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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