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  [1999-07-29]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根据2009.09.29 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自2010.10.01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2009.09.29 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自2010.10.01起废止。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9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该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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