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9〕206号]  [1999-07-15]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原胡状集——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政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附: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序号 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   区块  签约日期 合同 外方合作   备注
               面积       期限  者 名 称 1  中原东濮 中原濮城油田 63.8 1997.8.8 30 加拿大哈斯 陆上
   凹陷北部 提高采收率项目 基公司2 中原东濮 中原胡状集—文141.22 1998.3.12 25 美国盟德集 陆上
   凹陷西部 留区块提高采收 团有限公司
   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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