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号]  [1999-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和《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文件精神,现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的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九五”期间,对从事远洋鱿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必须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鱿钓作业证书和农业部核准从事远洋专项捕捞的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四、本通知下达前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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