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1号]  [1998-03-20]

    根据2003.01.30《(财政部令第16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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