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8〕24号]  [1998-03-06]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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