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8〕2号]  [1998-03-04]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黄陵市煤炭资源状况和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将黄陵市境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由现行的每吨0.5元调为每吨1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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