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4号]  [1998-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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