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03.30《(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