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7号]  [1998-12-24]

  根据2006.03.30《(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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