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  [1998-06-12]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了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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