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7号]  [1998-06-16]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织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纲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略)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略)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