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3号]  [1998-06-30]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附件: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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