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2号]  [1998-06-16]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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