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7〕87号]  [1997-07-02]

  根据2006.03.30《(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本文失效!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特产品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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