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7〕28号]  [1997-02-24]

  根据2006.03.30《(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仍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2%。为保证毛茶农业特产税收入的稳定,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上述税率和毛茶的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计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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