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7号]  [1997-12-29]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适用税额由现行的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6元;1999年月1月1日起调至每千立方米8元;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每千立方米10元。
    请按照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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