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0号]  [1998-01-07]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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