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凡经过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联合年检合格,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以前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其免税进口期限一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凡1997年联合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一律从1997年1月1日起按法定税率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经国务院批准,凡经过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联合年检合格,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以前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其免税进口期限一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凡1997年联合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一律从1997年1月1日起按法定税率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