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2号]  [1997-11-18]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湖北、河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现对水利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的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暂以各管理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述各管理局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水利部其他直属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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