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2号]  [1996-04-17]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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