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23号]  [1996-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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