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71号]  [1995-09-20]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国内贸易部:
    你部《关于请审查确认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营业税等税费的函》([1994]内贸函外贷字第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期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原批准给予该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和建筑安装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精神,结合新税制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对该项目营业税实行照章征收,所征税款由地方财政列为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还贷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定。
    二、根据国务院严格规范减免税制度,不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的指示精神,对项目有关的其他税收不宜减免。
    *此文件是对国内贸易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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