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56号]  [1995-06-26]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的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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