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1995-04-28]

    飞狼财税通(www.goldtax.com.cn)标注: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8.12.09该文发布之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