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5〕10号]  [1995-07-09]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江苏、辽宁、河北、甘肃、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由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税收负担上升较大,独立矿山无法通过调价将增加的税负完全转移给加工环节,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铁矿山给予了减征资源税照顾。这一措施采取后,有关部门反映,由于生铁的税收负担上升也较大,以生产生铁为主的联合企业所生产的铁矿石增加的税负,也无法通过调价完全转移出去,要求予以照顾。为缓解其困难。根据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并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暂时调整宣化钢铁公司、梅山冶金矿山公司、北台钢铁总厂、水城钢铁公司、洒泉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六家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执行。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