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1986-09-25]

  根据2006.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12.29)》本文自2007.01.01起全文失效。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的解释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三、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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