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2015-08-27]

  2017.10.26 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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