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2015-05-07]

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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