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本文将财税字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之后,2014.06.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将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项目明细表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项目明细表
序号 |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 | 原征收率 | 现征收率 |
1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 6% | 3% |
2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 6% | 3% |
3 | 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 6% | 3% |
4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6% | 3% |
5 | 自来水 | 6% | 3% |
6 | 商品混凝土 | 6% | 3% |
7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 4% | 3% |
8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4% | 3% |
9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 | 3% | 3% |
10 | 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 | 4%减半 |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