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0号]  [2014-06-13]

  根据2016.03.23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本文除财税〔2016〕36号另有规定的条款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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