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  [2014-12-26]

  本文2016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2017.06.09 财税〔2017〕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详见: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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