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3 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4.10.11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原有对上述问题明确的文件: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废止。
2014.09.25 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013.12.25 财会〔2013〕24号《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2013.08.21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2014.10.11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原有对上述问题明确的文件: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废止。
2014.09.25 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013.12.25 财会〔2013〕24号《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2013.08.21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