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2011-01-27]

  2014.04.08 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优惠政策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的接力文件为: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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