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2011-11-29]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到期废止。
  2014.04.08 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04.08 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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