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号]  [2010-05-13]

  2015-01-05 财税〔201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自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详见 财税〔201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现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中和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扶贫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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