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2009-12-02]

  根据本文第一条,本文有效期限至2010.12.31,自动失效。接力文件为:2011.01.27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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