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2008-06-11]

  根据2009.01.19 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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