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