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2008-12-19]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食用盐税率调整为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11%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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