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1号]  [2008-10-29]

  根据2008.12.19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失效!

   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自治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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