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2008-10-22]

  根据2009.09.29 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自2010.10.01起废止。

  2010.03.09 财税〔201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本文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2009.09.29 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自2010.10.01起废止。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