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2008-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