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0号]  [2008-08-15]

  根据2009.12.22 财税〔2009〕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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