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2007-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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