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8号]  [2007-02-10]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br>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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